云南首例昆明一男子从五楼扔酒瓶判了

治疗皮肤病最专业的医院 http://pf.39.net/bdfyc/140106/4322694.html
“年3月2日晚,男子刘某在其住所饮酒,随后将一只啤酒瓶从其住所5楼的阳台扔下,重重砸在楼下正行驶而过的轿车上,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砸出一个大窟窿,这一幕发生在昆明市西山区西坝新村,所幸车主罗某并未受伤。

4月21日上午,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宗高空抛物案件,被告人刘某以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,缓刑3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元。据悉,本案系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正式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。

据悉当天事情发生后,经鉴定,罗某的车辆损失为人民币元,对此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,并取得谅解。经释法说理,刘某自愿认罪认罚,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同意适用速裁程序。
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刘某从其住所故意抛下啤酒瓶,造成他人物品受损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迫究其刑事责任。

庭审中,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。

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,无视楼下路人和行驶车辆的安全,从其五楼住所抛掷啤酒瓶,致使他人财物受损,并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险,严重危及公共安全,社会危险性极大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,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,并取得谅解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
综上,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,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个月,缓刑3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元。

法官说法

该案主审法官杨越介绍:该案系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正式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。

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“头顶上的安全”,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,规定: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高空抛物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,严重危害公共安全,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影响社会和谐稳定,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,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,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本案中,我们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加入法庭教育,是希望让被告人深刻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,惩罚本身不是目的,让严格执法成为约束不文明行为的“缰绳”,把社会文文明纳入法治轨道,才是高空抛物入刑的应有之义。

新闻链接

据媒体报道,年3月20日晚9点,一把菜刀突然从昆明市官渡区永丰村的两栋民房间掉落砸到过道内。所幸当时无人经过,未砸到任何人。

事后,因与房东发生争执从民房4楼扔菜刀的李某旺被警方带走。目前,李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,被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还在侦查阶段。

来源:春城晚报-开屏新闻记者费丹艺摄影报道

校对:朱咏梅

编审:张明

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#个上一篇下一篇

转载请注明地址:http://www.xuelianjp.com/ccwbls/12678.html


  • 上一篇文章:
  • 下一篇文章: 没有了
  •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