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男子酒后独自摔倒身亡,酒友赔偿3万元

白癜风初期图片 https://m-mip.39.net/pf/mipso_6123995.html

▲推广

近日,保山市昌宁县湾甸乡的鲁某因醉酒跌伤意外死亡,陪同鲁某一同喝酒的字某由于没有监护好鲁某,为此,字某赔偿鲁某家属3万元!

只因陪吃了一顿酒,保山一男子失去了朋友还赔偿了3万元

2月5日10时30分,昌宁县公安局湾甸派出所接昌宁县湾甸乡下甸村委会群众杨某“我叔叔在上甸社区热水村民小组路边躺着,头上还流着血,请派出所帮忙处理下。”

接警后,湾甸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处置。民警调查得知,伤者叫鲁某,昌宁县湾甸乡人,此时鲁某严重酒醉,意识模糊,民警呼叫无反应,初步发现其头部有一处外伤、鼻子有少量血迹。民警协助鲁某家属将其送至湾甸卫生院进行救治,随后民警立即开展走访调查。当日下午,由于伤势严重,鲁某医院作进一步救治。2月6日11时许,鲁某因抢救无效死亡。

经民警调查查明:

年2月4日18时左右,鲁某打给昌宁县湾甸乡下甸村委会村民字某,邀约字某到湾甸乡下甸街某饭馆吃饭。字某驾驶电动车前往,两人在饭馆喝酒,字某骑电动车将鲁某送回家。

23时许,两人到湾甸街子某烧烤摊吃烧烤并再次喝酒。

2月5日凌晨2时许,两人吃喝完毕后,字某驾驶电动车带着鲁某沿湾甸糖厂方向准备回家,当两人到达热水村民小组路段时,鲁某要下车在路边休息一下,并一直拒绝回家,字某在路边一直陪鲁某到凌晨5点左右,鲁某还是不愿回家,字某便先回家了。

2月5日10时06分,鲁某发生了意外。民警调取视频监控发现:鲁某独自一人在热水村民小组附近路边的陡坡上多次摔倒,最后一次身体向后摔倒,头砸在水泥路边,导致头部受伤,直至其亲属杨某发现并报警。

经昌宁县公安局法医检验后,排除他杀嫌疑。鲁某亲属对其死亡原因表示认可,并对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嫌疑无异议。由于字某没有监护好同行醉酒的鲁某,妥善将其送回家,鲁某的意外死亡,字某负有一定的责任。湾甸派出所对该事件进行了调解,双方达成了由字某一次性赔偿鲁某丧葬费3万元整的协议。目前,字某已履行调解协议。

划重点

一、喝酒死亡酒友需承担哪些责任

根据《民法典》《民法典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,但在以下情况下,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1、因饮酒诱发疾病、伤残甚至死亡

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,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、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、死亡的情况发生;

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,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,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。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,都应承担责任,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。

2、强迫性劝酒

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,如言语要挟、刺激对方、强迫灌酒等,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,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3、酒后驾车、洗澡、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

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,一旦发生损害结果,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,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,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。

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,语无伦次、神志不清情况下,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,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,也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
4、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

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,神志不清、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,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。

如果同饮者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(如家中),此时如果发生意外,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—END—

声明:本文来源于I春城晚报-开屏新闻、普法网。以上图文,贵在分享,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,内容仅为作者观点,并不代表本

转载请注明地址:http://www.xuelianjp.com/ccwbjj/12536.html


  • 上一篇文章:
  • 下一篇文章: 没有了
  •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